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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逢盛世,继往开来。政府工作报告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做了诸多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纲领。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这个法治社会里,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落实,律师这一职业,必将会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赖建平律师,就是这样一位多年如一日,始终奋战在法治一线的典型代表。他是一位资深律师,执业二十多年来,以公正无私、细致缜密著称,承办并胜诉了一批大案要案。他将法律作为武器,将法庭作为战场,秉着公平公正的信念,站在庄严肃静的法庭之上,站在激烈庄重的的谈判桌前,为捍卫中国法治社会的正义而奋力拼搏。 从业二十余载,结下累累硕果 赖建平律师,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优秀资深委员,主要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代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2010年7月18日,被评为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首届10位优秀资深委员,这也是宁波市唯一获此殊荣的资深刑辩律师,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被选聘为宁波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1年5月至今,被选聘为宁波市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律师团成员。 同时,赖建平办案之余不忘著作,被称为学者型律师,多年来,撰写多篇有关刑法、民法理论及实践的论文,并多次获省、市律协暨全国律协二等奖、三等奖、优秀论文奖。其中赖建平撰写的论文《建立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思考》在 2008年12月获得浙江省检察学会、浙江省律协联合颁发的优秀论文二等奖;在 2009年7月,赖建平撰写的《“虚假诉讼”的刑法适用问题探讨》获得浙江省律协颁发的优秀论文三等奖;在2010年7月,赖建平撰写的《金融危机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分析与辩护》获得浙江省律协颁发的优秀论文三等奖;在2011年6月、2012年6月赖建平撰写的论文《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研究》、《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兼谈刑事非诉讼业务的拓展》分别获得由宁波市律协颁发的优秀论文二等奖、三等奖;撰写的两篇案例文章在2012年7月被宁波市律师协会主编的《让证据为你松绑》(新时期宁波刑辩律师经典案例选)一书收入出版。2008年12月,在《中国律师》杂志发表《农民经营承包权入资合作社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法制与社会》、《法制博览》上发表刑法专业论文数篇。 1995年05月从事律师执业至今,在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先后代理千件以上刑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在辩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传统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和技巧,真正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从赖建平律师办理的经典案例中,列举一二:
邵某某被控挪用资金罪经辩护无罪案、被控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案 被告人邵某某,原系某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月5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邵某某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挪用资金罪指控:“2010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从余姚市某花木专业合作社虚开得4份普通发票,总金额为60万元,后从公司提取现金60万元存入邵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中。随后,邵某某未经公司许可,先后擅自挪用公司资金13万元、47万元归其个人用于其他公司的经营活动。”其中职务侵占罪指控:“①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谎称楼某某为公司业务单位领导亲戚,骗取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其挂靠进公司,从而将公司为楼某某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6731元非法据为己有;②2010年底,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截留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奖金人民币33237元,至2011年1月其辞职离开公司时仍不归还,从而将公司资金33237元非法据为己有。” 该案赖建平律师担任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主要事实,认为起诉书指控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指控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对部分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赖建平在接受邵某某委托后,仔细推敲案情,仔细查阅案卷,想到本案有待查实的问题就是:该笔款项的所有权问题,邵某为何要通过王某以虚开发票的形式套取60万元款项?该笔款项又是如何存入被告人邵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因此经过反复推敲,查找证据,赖建平证实,公诉机关在本案中指控被告人邵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赖建平律师的意见。判定邵某某仅为职务侵占罪,判决拘役4个月。 朱某某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罪经辩护无罪案 被告人朱某某,原系某市新华书店总经理。2009年10月9日,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罪指控:“2004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某市新华书店总经理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担任某市新华书店财务科长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修改新华书店中山路门市部销售表,虚增销售折扣,隐匿销售收入的手段,截留书店营业款,并将该部分营业款在帐外以单位发奖金名义先后四次集体私分给单位全体职工,共计人民币92.3576万元。”其中贪污罪指控:“2007年7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担任某市新华书店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施某某从新华书店中山东路门市部用购书券套取的现金占为己有,合计侵吞单位公款人民币9万元。” 赖建平在接到此案后,针对起诉书指控朱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事实,细心地查找关于我国司法规定,积极搜寻证据,结合我国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认为起诉书指控朱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指控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某市新华书店已构成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只有单位构成该罪,相关责任人员才能构成该罪,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证据不足。 1.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代表单位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的客观行为证据不足 2.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在2004年当时具有“明知是不能发放的奖金而决定采用直接截留营业款的方法指使被告人施某某以奖金为名集体私分”的直接故意缺乏依据。 3.某市新华书店发放奖金数额适当地超过应提工资总额是可以的,超过应提工资总额部分并没有超出某市日报报业集团核定的606万元职工年总收入数额,是合法的。 4.本案中作为奖金发放的新华书店的92.3576万元营业款,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依据不足。 赖建平分别针对以上四点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款作了详细分析。 他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主体(或单位负责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必须有私分国有资产的具体行为(单位集体决定后实施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代表单位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私分国有资产”的客观行为证据不足,本案中作为奖金发放的新华书店的92.3576万元营业款,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依据不足,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终,法院也部分采纳了赖建平的意见,此案得到公正宣判。 “像这类案件中,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要对案子进行公平正义地处理,这样才能不冷人心,让更多为社会做贡献的人能够体会到法治社会的公平性、公正性。”赖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谈到。 张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经辩护以防卫过当减轻处罚案 2011年4月27日,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9年6月27日19时40分许,陈某文、陈某伟、陈某各持一把菜刀进入被告人张某某及田某等人所在的宁波市江东区煌家商务酒店8210房间,试图与张某某、田某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因双方言语不和,陈某文等人持菜刀砍向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亦持刀与陈某文、陈某伟、陈某互殴。打斗过程中,陈某面部、胸部等处被刺伤,被告人张某某头面部及肢体部位多处被刀砍伤。此后,双方被先后送至医院救治,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赖建平在接受委托后,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走访,他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是在遭受不法侵害人陈某文、陈某伟等三人持刀行凶的过程中,迫不得已持刀防卫。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防卫意图明显,防卫对象正确,且防卫适时。 三、不法侵害人陈某文等三人的侵害行为属于持刀行凶,且已经达到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的程度,张某某对此可以进行特别防卫。 结合正当防卫及特别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赖建平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确属正当防卫,且属于特别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恳请法庭能够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最终,法院再次采纳赖建平意见,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定张某某为防卫过当,从轻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以上三种类型的案件,赖建平代理了很多,最终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比较圆满的处理结果。 结语: 中国法治建设,无论对于普通老百姓还是对赖建平而言,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位国人的参与,更离不开像赖建平这样的专业法律工作者。 他在多年办案过程中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与实战经验,同时在辩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传统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和技巧,结合坚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还有机智幽默的辩论方式,不断获得胜诉,使客户能够获取最大合法利益。 “我作为一名律师,希望站在法律的基点上,结合社会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为需要的人提供援助,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法律之光能够照进社会的每个角落,我相信,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在逐步走向光辉大道。”赖建平谈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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