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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告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首先要核查的内容。近日,一起借贷诉讼案件就因为借贷双方存在线下高息返利,平台代为诉讼就线下交易难以举证,法院无法查清线下交易事实,以平台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的其他途径以“返利”“分红”等名义向出借人支付高额利息,或者绕过借贷宝平台的还款规则通过其他方式向出借人还款,出借人明知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仍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高息利润。至此,出借人应诚实披露和保证借贷宝线上债权的合法性、唯一性,并为其不诚信的转让行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高息返利及线下还款绕过借贷宝平台,借贷宝受让债权范围及其举证能力均局限于线上部分,线下还款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瑕疵。因此,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考量, 作出了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出借人的债权由其自行主张。 近年来,网络借贷正在被广泛接受。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民间借贷场景中,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在提高借贷效率,降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一些民间借贷陋习,也正在利用互联网逐步线上化,绕过网贷平台规则,线下返利变相高息,高利率通常意味着高逾期率和高坏账率,愿意高利率借入的人通常逾期风险相对较大,线下返利或线下押金这种变相高利率行为一旦提请诉讼,一方面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绕过了网络借贷平台,导致证据链条复杂,法院的取证成本极高、查明事实难度较大,平台也不掌握相关具体情形和证据,故难以对此精准举证和抗辩、不宜作为诉讼主体,代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债权应由出借人自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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