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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理财:P2P符合《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

2016-10-12 11:39| 发布者: 传媒女生| 查看: 960| 评论: 0

摘要: 2016年9月P2P网贷行业单月实现了1947.17亿元的整体成交量,环比8月增长了1.93%,同比增长了69%,而单月成交量离2000亿元仅一步之遥。截至2016年9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7762.26亿元;从2007年到2015年, ...

       20169P2P网贷行业单月实现了1947.17亿元的整体成交量,环比8月增长了1.93%,同比增长了69%,而单月成交量离2000亿元仅一步之遥。截至20169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7762.26亿元;从2007年到2015年,行业成交量实现第一个万亿。而第二个万亿用了7个月,第三个万亿来的更快,20161-9月累计成交量达到14110.05亿元,是20151-9月累计成交量的2.37倍。数据显示P2P网贷行业增长势头强劲,发展趋势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824日,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包含八章,共计四十七条。《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悉,为避免《暂行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新办法让P2P走稳走好》。节目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重点报道。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节目表示,暂行办法的定稿表现出了更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控标准,确定了P2P借款人的单笔上限和总额上限,明确和强化了小额分散的原则。暂行办法降低了投资风险,确保了网络借贷回归互惠金融的本质。

 

       首次定义p2p公司为机构” “金融信息公司受《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中明确: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P2P正式纳入金融监管层监管体系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国家对p2p的扶持和鼓励

       2013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被广泛解读为互联网金融首次正式进入决策层的视野。

       20141月:《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

       文件中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影子银行行列,并表示影子银行是金融发展的必然。通知提到,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20143月 :《政府工作报告》

       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2015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被称之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被补进政府工作报告,列为金融改革的内容。

       20155月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7月:《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发展方向: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20151228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拉开了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序幕。随后各省市地区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不断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年初各地工商行政部门暂停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等字样的企业注册登记,随后对P2P网贷广告宣传也进行了严管。各地金融办出台各类监管政策,重庆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在明确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要求平台开展自查自纠。

       2016824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重视。回顾整个行业在中国的发展,P2P的监管虽历经曲折,仍向前发展。P2P作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独具特色的一种形式,作为刺激传统金融改革的催化剂,P2P行业会在更大一轮的洗牌和探索中,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投资永远是收益和风险成正比,风险依然重要

  监管落地之后,行业的洗牌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小的平台经营的风险依然比较到,而且行业资金、用户、资源慢慢向合规平台,强实力平台靠拢,投资P2P之前先学习,不了解,看不懂,不投资,监管到位后,正是认真观察、捡漏的时候。

 

       说起投资,小编挑介绍一家金融平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大家先预热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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